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xx路xx弄X号X室,现在服刑。
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被告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将双方居住的上海市卢湾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出售后在外做生意,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08年3月7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xx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7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服刑。
审理中,本院委托被告杨xx现服刑的延安监狱,向被告杨xx调查询问原、被告的恋爱、结婚、家庭财产等情况,被告表示对原告所陈述的婚姻情况无异议,同意离婚,无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08)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振秀
审判员张龙宝
代理审判员陈欣媛
书记员楼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