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市殷都区相台办事处柴库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守勋、杨某某,安阳市龙安区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人杨某文,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大唐安阳发电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相台办事处柴库村村民委员会与安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相台办事处柴库村村民委员会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为大唐安阳发电厂颁发的安国用(9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理由不足,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相台办事处柴库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审判员高秀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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