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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周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振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周xx,被告杨xx及其法定代理人曹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患精神忧郁症原告只能辞职照顾被告。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杨xx。女儿出生后原、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性格孤僻,生活中遇事不能沟通,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又投资输钱,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闹离婚至今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2009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息讼,至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对原告诉状所称的恋爱、结婚的情况无异议。被告与原告曾是xx玻璃厂的同事,双方自行相识恋爱,被告结婚之前没有精神疾病,结婚后因为单位工作不顺而患上了精神疾病,原、被告结婚后关系很好,2008年双方是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被告的病情复发,有时回到父母处生活。婚后较长时间以来被告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难免产生矛盾,希望今后能与原告的父母分开居住,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曾是xx玻璃厂的同事,双方自行相识恋爱,原、被告于199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患精神忧郁症,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杨xx。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被告的病情复发,有时回到其父母处生活,目前通过药物控制病情,2009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息讼,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要求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室房屋,原告则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少交流和理解,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双方今后以以往的夫妻感情为重,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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