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被告已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