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35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9.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人民币3,634.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9.71元,合计人民币6,144.28元,由被告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