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吴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被鉴定为智力残疾,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1月起,被告吴某每月给付原告郑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