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男,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200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胡××、江××、李××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胡××、江××、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胡××、江××、李××结伙,于2007年11月22日22时许,在本市X路×××弄××号门口附近,采用撬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刘××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吉利牌x-43型轻便摩托车一辆。后在运赃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胡××、江××、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唐某某、丁某某、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胡××、江××、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胡××、江××、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撤销本院(2007)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缓刑部分;被告人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犯罪工具大力钳、剪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