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座。
法定代表人柏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X新,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与被告X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12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06元,由原告上海X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