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高某工程款人民币34,5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4,500元,同年9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10,000元;
二、如被告陈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如期履行,则原告高某有权就被告未支付款项(含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5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1.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