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