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前楼。
委托代理人杨XX(朋友关系),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弄X号X室。
被申请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前楼,系申请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XX(外孙女关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前楼。
申请人周X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XX于2010年9月9日来院称,被申请人李XX系其母亲。李XX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等,目前其不认识人,生活不能自理,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李XX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李XX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目前其认人糊涂,生活不能自理。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李XX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虞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