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树敏,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典亚丽、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性情孤僻冷漠,缺乏责任感,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自结婚后,原告经常一人独自在家,生病了也是一个人扛着,被告从未对原告表示过关心和爱护,双方形同陌路。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深厚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已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后共同债务2万元平均分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自2007年8月经人介绍,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历经两年多的时间,被告对原告坦诚相待,原告对被告也充分了解。被告自与原告结婚以来,对原告关爱有加、体贴入微,在生活上处处关心原告,并承担家务,尽到了自已的责任。被告认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性格比较内向,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后,缺乏必要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充分的了解和慎重的考虑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应该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的幸福。家庭和睦是建立在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原、被告均为独生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没有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换位思考,缺乏必要的沟通去化解矛盾,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互谅互让共建家庭和谐,故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苗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