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李华,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朱某,男,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