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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昒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林,被上诉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韩某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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