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昒城,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林,被上诉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韩某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