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陈某与范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某位于沧水铺镇的所有房屋一栋协商变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