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34岁,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37岁,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某、赵某某自愿赔偿张某甲x元,该款于2009年4月8日给付完毕。
二、张某甲不再追究陈某某、赵某某任何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张某甲负担,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某某、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贺
代理审判员冯达
代理审判员谢新旭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康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