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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赵某某与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34岁,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37岁,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某、赵某某自愿赔偿张某甲x元,该款于2009年4月8日给付完毕。

二、张某甲不再追究陈某某、赵某某任何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张某甲负担,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某某、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贺

代理审判员冯达

代理审判员谢新旭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康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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