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某某,女,3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9岁,汉族。
上诉人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苑某某与张某某所生的女儿苑某津即原审判决所称的苑某彤,每月由张某某支付生活费400元.
二、双方对本案纠纷不再有任何纠葛.
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苑某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久芳
审判员陶贺
代理审判员谢新旭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