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1月3出生,汉族,西飞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诉称,2009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阎良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西飞X栋X号(面积73)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壹万元整。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履行协议的约定。故诉诸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西飞家属区X栋房产证,并支付原告款额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离婚协议约定属实,被告也有自己的困难,同意法院调解处理此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4月22日前返还原告王某甲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家属区X栋房产证,并同时支付原告王某甲壹万元(x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