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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诉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1964年生。

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雅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盛琪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蓝盛琪公司双方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购买的家·盛世【国际】生活MALL商铺(位置:一层C区X街X号)67.7平方米的商铺物业全权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前三年租金共计x元,协议生效时被告一次性付清。从第四年起到合同期满在保证前三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租金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第一月月末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约定准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则每逾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逾期九十日,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终止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补交违约期间的租金,并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协议到期止期间约定租金20%的赔偿金。被告全赢公司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期间的宣传内容中,公开承诺购铺即可提前领取前三年租金,年最低收益8%,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协议签订后已履行,但2009年至今被告未按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原告支付2009年第一、二季度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合同,向原告方支付2009年第一、二季度租金9081元,并依法支付自合同终止至合同到期之日止期间约定租金20%的赔偿金x元,被告全赢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和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漯河家盛世建材城是一大型综合性商场,其产权虽归各业主所有,但整个家盛世建材城的经营具有不可分割性,并且各业主无法各自独立经营。各业主的利益与商场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商场发展的好坏与每个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多数业主并符合商场发展方向的意见形成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广大业主在进行决策或做决定时,要理性而不要盲从或自行其事,要兼顾过去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衡量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评估和对待市场风险因素对自己所产生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代表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公平原则。漯河家盛世建材城业主委员会在漯河市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就漯河家盛世建材城的有关事宜与被告全赢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起诉。

原告何某甲交诉讼费620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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