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云燕造纸厂。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教所)、商丘市云燕造纸厂(以下简称云燕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某某于2008年1月2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x元,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劳教所的委托代理人刘继训、被上诉人云燕造纸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