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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义马某凯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某凯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现年52岁。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现年56岁。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现年26岁。

上诉人义马某凯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义马某凯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费x元,限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当日17时前履行完毕。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义马某凯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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