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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07年1月24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民权县供电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6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冯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朱某礼

审判员周永辉

二○○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戴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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