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07年1月24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民权县供电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6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冯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朱某礼
审判员周永辉
二○○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戴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