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08年4月28日,被告李某某在我处借款x元,用于家庭养猪。利息约定按月利1.5分计算。并约定卖猪后还款。后期我找二被告催要此款,二被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并放弃约定的利息。
被告秦某某辩陈,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原告说的借款时间和经过都对,当时借钱是用于我家养猪了,我同意偿还原告的欠款x元,但是现在李某某病重,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具体时间也定不下来。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8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x元用于家庭养猪,当时约定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该款,二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并表示自愿放弃利息。被告秦某某亦承认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养猪一事,也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段某某处借款x元用于家庭投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依法应当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因原告主动放弃利息,二被可不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x元。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志斌
人民陪审员王宝成
人民陪审员矫恒才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