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份,被告人葛某某谎称能帮助白某安排到新密市X乡裕中电厂财务部门工作,在新密市X街五四广场“双汇冷鲜肉”门市部等地,诈骗被害人白某34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葛某某经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葛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陈述、证人董某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且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