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某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转为普通程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红、赵某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17时许,新密市X乡X村第一煤矿(郑州中原乾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燃烧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和唐某死亡,訾某、阳某、何某、郭某烧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时,负责井下安全和瓦斯检查的跟班安全员訾某某未按规定操作,被告人訾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訾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訾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17时许,新密市X乡X村第一煤矿(郑州中原乾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燃烧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致李某生和唐义聪死亡,訾某某、阳某、何某庚、郭某红受伤。事故发生时,负责井下安全和瓦斯检查的跟班安全员訾某某无资格证上岗,且工作失职,对西21维修工作面瓦斯浓度没有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工人违章维修溜子按钮,致使矿工李某生、唐义冲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带电维修溜子启动按钮产生明火引燃瓦斯,并因此发生事故,被告人訾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訾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司某、范某、阳某、何某、郭某、马某、侯某、杜某、刘某、程某、张某、秦某、高某、杜某、杜某、徐某、吕某、李某、慎某、高某、李某、王某、刘某、许某、杨某、赵某某证言证明,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遗体火化登记表,新密市殡仪馆接运尸体单,郑州市中原乾通煤业有限公司某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密市X镇X村第一煤矿“10.20”瓦斯燃烧事故调查报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文件《关于对新密市X乡X村第一煤矿“10.20”瓦斯燃烧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在没有资格证的情况下担任煤矿跟班安全检查员,负责井下安全和瓦斯检查工作,在生产作业过程某,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有害气体的检查、处理工作,并因此发生瓦斯燃烧,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訾某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