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12-X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县县长。
本院在执行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再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