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男。
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冶金机械公司)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达冶金机械公司诉称;2008年2月1日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转给原告现金x元,被告称该笔款是付给其货款,仅借用原告的账户。原告将该笔款转给被告后经核对账目发现错误,该笔款不是被告的货款,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达冶金机械公司起诉的被告张某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