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民,现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水寨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生一女儿,取名杨某藤。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被告认识西安一位女孩,经常外出,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曾协议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诉诸本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藤由被告抚养;3、原告与被告的债务x元应平均分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希望本院调解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某藤由被告杨某某自行抚养;原告每月可探视杨某藤一次;
三、现处于被告杨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x元(借张高峰9000元,王便利20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