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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伍XX、伍XX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X,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结案后退费等事项)。

被告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伍XX、伍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伍XX、伍X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伍XX、伍X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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