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仕文,利川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为与吉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吉某保险金(略)元,定于2005年3月30日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7020元,由吉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539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审判员陈明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