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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与吉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64号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仕文,利川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为与吉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吉某保险金(略)元,定于2005年3月30日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7020元,由吉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539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利川市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审判员陈明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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