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女。
被告邵某,女。
被告韩某,男。
被告韩某,女。
法定代理人邵某,女。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邵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邵某、韩某、韩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包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