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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诉邵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某,女。

被告邵某,女。

被告韩某,男。

被告韩某,女。

法定代理人邵某,女。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邵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邵某、韩某、韩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包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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