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l991年5月31日被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拘留,201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a因认为其A银行卡内的金额有异而对该行不满,遂分别于2010年5月31日6时许、2010年6月4日22时许及2010年6月5日6时许,先后三次至本市闵行区×路×号中国A银行×支行门口,用砖块将A银行三台ATM机的液晶屏幕砸坏,共计价值人民币x.86元。
201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蒋a、唐a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录像光盘一张,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