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王某
被告孙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王某、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1121.5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676元的80%计人民币9118元,扣除被告王某、孙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1.5元,被告王某、孙某还应赔偿原告孙某人民币8816.5元;
三、被告王某、孙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3元由羊秀青负担人民币366.5元,被告王某、孙某负担人民币36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