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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2006年9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46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至本市杨浦区X路X路口的麦当劳餐厅,将121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桑某,成交后被民警抓获。嗣后,民警又在被告人尹某某的包内查获89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人员。

以上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桑某某证言,赃款、赃物(发票)的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尹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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