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人民币x元、营养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6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1月28日前支付原告陈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材料费人民币36元、其他用品费人民币33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5.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人民币514.5元、被告朱某承担人民币77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