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八日对原告魏大林(反诉被告)诉被告河南大鹏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5行中的“二千零六四元”补正为“二千零六十四元”。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