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现年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赵某某给付被上诉人贾某某4000元(已给付),双方就本案工程款及房屋质量纠纷了结,再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贾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某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