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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现年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赵某某给付被上诉人贾某某4000元(已给付),双方就本案工程款及房屋质量纠纷了结,再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贾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某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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