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钢都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白海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铁东区教育局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协议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郑某涛于2010年1月25日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产籍号X-X-X-2062的私有房屋一处,归原告刘某某所有。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涛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郑某涛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产籍号X-X-X-2062的私有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涛于15日内配合原告刘某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