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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腊芬、刘记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腊芬、刘记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6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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