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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河南省张弓皇封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X镇。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段某(又名段某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张弓皇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X路。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河南省张弓皇封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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