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X镇。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段某(又名段某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张弓皇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X路。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河南省张弓皇封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