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厂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津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部门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10日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包装箱。合同签订后,原告切实履行其供货义务,而被告不履行期付款义务,截止2009年8月20日其欠货款x.95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95元,支付违约金x.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我公司一直在原告处定购包装箱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7月19日经双方核帐,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x.95元未付。后被告又陆续支付原告加工费x元期间2005年12月25日有一批价值9500元的包装箱因质量问题,原告至今仍未解决。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加工费以双方对账核实的数据为准。2、原告起诉要求的x.89元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被告一直都很积极地向原告付款,愿意协商解决本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起有业务关系。2004年5月10日原告与湖北津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后转制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包装箱。2004年7月19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95元。此后,双方在没有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业务往来,原告又向被告供货价值16万多元,被告分批支付货款18万多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重新核对账目,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欠款x.95元。由法院从被告方已冻结的账户中扣划。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