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柳园口乡X村自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朱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贾某某猛击被害人朱xx胸部,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朱xx系同村近门亲戚,本应和睦相处,因遇事不冷静,导致犯罪。被告人贾某某表示认罪,其家属足额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勇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