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中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2010)岳法执字第128-X号报告财产令。2010年8月31日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进行了财产申报财产申请,财产申报未提供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单位以其它人或单位名义开户帐号,属隐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虚假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罚款20万元,限即日上交至岳阳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