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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禹某某、彭某某、黄某丙、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乙,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丁,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禹某某、彭某某、黄某丙、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异议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回证上异议人签收的是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执行通知书,但异议人实际收到的却是(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执行通知书,而该执行通知书未将异议人列为被执行人,从法律上应认为没有向异议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故岳阳县人民法院从异议人帐上扣划异议人执行款项属程序错误,据此,要求将执行款项返还。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局201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异议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达了(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执行通知书及(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报告财产令,异议人单位工作人员予以签收,且异议人按本院(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报告财产期限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本院认为,(一)关于异议人所称的本院送达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异议人签收了本院(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执行通知书,而该执行通知书已将异议人列为了被执行人,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且退一步说,即使送达执行通知书有误,但本院向异议人下达了(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报告财产令后,异议人亦向本院报告了财产。而本院(2010)岳法执字第151-X号报告财产令已载明: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禹某某、彭某某、黄某丙、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异议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本院作了财产申报。故该报告财产令亦起到了执行通知的作用。据上,异议人称未收到执行通知与事实相悖。

(二)关于本院强制扣划问题。

本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由被执行人(异议)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连带偿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租金、租赁物损失款x元的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禹某某、彭某某、黄某丙均没有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根据连带责任原则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分先后,均可履行。故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异议人)执行款项人民币x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执行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刘振辉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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