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甲,女,生于1985年12月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男,生于1991年2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卢景春、宋某某,河南省南召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生于1955年6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
二上诉人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阅卷、询问当事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江某甲。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