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江某甲、江某乙诉王某丙、王某丁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甲,女,生于1985年12月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男,生于1991年2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卢景春、宋某某,河南省南召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生于1955年6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

二上诉人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阅卷、询问当事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江某甲。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德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