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正,湖北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海燕,湖北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土地使用者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牟国用(2004)字第X号、使用面积为x.8平方米的土地。
二、冻结被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