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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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和诉上海飞人协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飞人协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袁某与上海飞人协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17日,袁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申请再审称,其请求事项未超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上海飞人协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袁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看,确已超过了法定的60日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琼

审判员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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