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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邢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甲,男,1972年2月3日出。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乙,男,1941年l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卿,系河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邢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某甲于2009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邢某甲负担。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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