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甲,男,1972年2月3日出。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乙,男,1941年l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卿,系河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邢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某甲于2009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邢某甲负担。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