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钱某甲诉程某还原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甲。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

被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原告钱某甲诉被告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某,由代理审判员陈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某乙、被告程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3年,原告承租的上海市X路X弄X号动迁,原告获得安置房一套,因安置房未能交付原告,2008年,原告委托被告与动迁公司协商,共获得安置补偿款人民币9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被告领取动迁款后擅自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动迁赔偿款915,017.74元。

被告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起诉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鉴定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定监护人代理;2、同意返还原告订购房款13万余元。但应扣除被告支付房租3.6万元和医疗费4万元;3、原告主张的91万余元,与动迁房屋无关,与安置房屋有关的。当时约定安置房屋是原、被告共同购买,根据出资费用比例,被告比例高于原告,从委托书上看,原告当时意思是给被告一人的,应该只返还订购房款即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承租人,建筑面积19.25平方米。2003年,该房屋动迁,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动迁事宜,同年11月13日,被告与上海市乙合作社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获得货币补偿款100,8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迁移费920元,奖励费4,500元,速迁费3万元,共计136,720元。同日,被告与该合作社签订《订购新建住宅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共同订购该地块内新建住宅房屋一套,具体部位为F号楼X室,建筑面积63.9平方米,购房款271,684元,除将原告的动迁款抵作房款外,被告尚需支付134,964元。后因该房屋未能建成,2008年1月18日,被告(乙方)与该合作社(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于2003年11月13日签订的《订购新建住宅协议书》从即日起解除;2、甲方返还乙方订购款136,720元;3、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全部损失725,297.74元……。同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领取补偿款。被告共领取915,017.74元,包括一次性补偿725,297.74元,安家费26,400元,一次性补偿过渡费6,600元,返还房屋订购款136,720元,提前签约奖20,000元,在支付凭证上注明“甲路X弄X号”,因被告未将动迁款返还给原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明,在原告动迁过渡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房租3.6万元,2009年5月原告患病,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万元,在原告出院报告上注明“神智清楚,失语”。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原告儿子程某、程某到庭作证,证明三兄弟的协议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从未同意将动迁款赠与被告;被告为原告支付过租金3.6万元和医疗费4万元,现原告神智清楚,但不能讲话,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动迁房屋系原告一人承租,动迁采用订购新房方式进行安置,但未实际履行,被告亦未实际支付费用,2008年上海市乙合作社返还和补偿的款项均是对原告未得到安置所作的补偿,故该款仍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受原告委托处理动迁事宜并领取了动迁款,理应将动迁款返还给原告。被告提供的原告出院报告上注明“神智清楚,失语”,不足以证明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是原告委托被告领取动迁款,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将动迁款赠与被告,被告以此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房租和医疗费,是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予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某甲人民币839,017.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7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宾

书记员书记员林艳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