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行政处理决定案
时间:2004-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沙行初字第32号

乌鲁木齐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沙行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下称区交通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穆铁力莆·哈斯木,区交通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邝习勤,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要求确认区交通厅行政处理决定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4提9月22日作出新交体法(2004)X号通知,决定撤销新交体法(2004)X号文件。原告以被告改变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晓颜

人民陪审员任明华

人民陪审员宫晓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