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沙行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下称区交通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穆铁力莆·哈斯木,区交通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邝习勤,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要求确认区交通厅行政处理决定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4提9月22日作出新交体法(2004)X号通知,决定撤销新交体法(2004)X号文件。原告以被告改变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晓颜
人民陪审员任明华
人民陪审员宫晓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菊